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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2019MPA公共管理硕士招生简章

字号+ 作者:小鹰 来源: 2018-08-02

(一)推免生复试请查阅《华南师范大学2018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二)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并参考专业招生...

(一)推免生复试请查阅《华南师范大学2018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二)我校将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合格资格线”并参考专业招生计划,确定我校各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差额复试。
 
(三)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我校各招生学院(所)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我校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未能如期提供认证报告的,将不予复试。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修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五)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报考的考生,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不加试。
 
(六)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七)复试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能力面试、外国语测试。有关复试时间、地点、程序及其他具体要求可在复试前留意我校招生考试处和各院(所)网站公告。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
 
(八)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必须在我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         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进行。
 
七、录取
 
(一)根据考生初试、复试成绩,政审情况及体检结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录取。
 
1.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3.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信状况等方面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根据国家规定,硕士研究生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相关部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在2018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新生复查期间的举报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四)被录取的考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须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八、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          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其他事项
 
(一)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仅供参考,最终录取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我校保留在复试录取阶段根据生源状况调整个别专业招生人数的权力。
 
(二)凡任选考试科目,考生必须在报名填报报考信息时注明所选科目,否则由我校指定。
 
(三)考生务必认真、详尽、准确填写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主要用于寄发准考证、复试通知及录取通知书等,如因地址不详而出现投递失误等问题,我校概不负责。
 
(四)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五)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就业。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我校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六)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持境外学历证书报考的考生,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持军校学历证书报考的考生,须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上述考生均须按照我校要求提供认证报告。
 
(七)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八)欢迎优秀考生报考我校,我校将有较高的奖助学金鼓励优秀考生。
 
十、学宿费
 
待定
 
十一、奖助体系:
 
学校现有的奖励资助种类如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
 
1、新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推免生可获得一等奖);
 
2、国家奖学金:20000元。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及资金均以当年国家下达文件为准。
 
3、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按二、三学年学业成绩评比)
 
一等10000元,获奖比例20%
 
二等8000元,获奖比例30%
 
三等6000元,获奖比例50%
 
4、国家助学金: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100%(有固定收入者除外);
 
5、社会资助奖学金
 
6、“三助”岗位津贴
 
7、国家助学贷款
 
8、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
 
9、其它奖助政策可登录各二级招生单位(院、所)网站查阅。
 
备注:以上各条款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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