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
湖南衡阳4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刑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的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4名被告人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9月,被告人刘某等4人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采取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组织考试作弊。刘某等人利用作弊信号接收器、作弊信号发射器等设备,组织作弊考生人数达30人,违法所得4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等4人,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作弊,侵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开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