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我国居民实际退休年龄远低于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龄仅为53岁。当前“未老先退”问题突出,极大加重了养老金的支出负担。在实际操作中,利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部分地区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竟占到当年退休人员的30%。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重新考量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对于完善当前的退休制度十分必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出台于1978年,当时规定提前退休需符合以下条件,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建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于当时仍严格实行计划经济,人事档案与调资、晋级、分房、调动等职工利益关系密切,国企人事档案管理非常严格。而且,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的是固定工制,养老金也由企业自己支付。因而,此政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养老制度的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已不适合时代要求。
首先,国有企业经过改革改制,其人事档案的作用与重要性已与当时不同,因此人事档案的管理趋向松懈。加之实行养老社会化后,养老金不再由企业支付。一些企业及职工为了自己的利益,把一些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退休人员的档案篡改或伪造成符合相关的政策。由于社保机构人员有限,难以逐一仔细调查、审核。
其次,国有企业不再实行固定工制,而采用合同制或聘用制。这样,如今从事特殊工种的大部分是合同工、临时工,且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一方面流动性较大,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户籍的原因,农民工难以参加和享受城市的社保,因此享受不到这项政策带来的好处。
计划经济时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推出的主要原因是,特殊工种的工资与其需要付出的劳动不符。受当时的政策和分配方式的限制,无法给从事特殊工种的人高工资,于是采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来替代高工资进行补偿。当前,这一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显现出其内在的弊端,如果只是局限于如何克服这些弊端,对其修修补补,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收效不大。更何况有的弊端,如人事档案造假,根本无法彻底克服。可转换思路,借鉴文艺团体演员工资的制度改革,在聘用期给予较高的工资,但不负责其养老,以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所以,可考虑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给予特殊工种人员高工资(或高额岗位津贴)。特别是难以参加和享受城市社保的农民工,流动性又强,给予其工资(或高额岗位津贴),最符合农民工的利益。现在,各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区分行业,政府可从修改最低工资标准入手,针对不同工种制定不同的最低标准。针对一些工种的特殊性(如苦、累、脏、险),为其制定单独的最低工资标准,特殊工种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普通工种最低工资标准。用法律手段强迫企业给予特殊工种从业人员高工资,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还是农民工,只要从事特殊工种,无论时间长短都可以得到高回报。
以特殊工种高工资取代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需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如何对“中人”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按入行时间,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可分为“老人”、“中人”、“新人”三类。“老人”即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单一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已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全部提前退休。“中人”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人员,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他们正陆续进入提前退休年龄,且人数不少。这对社保机构调查、审核资质,对养老金支出都是不小的压力。
而任何一项实施已久政策的取消必须循序渐进,平稳过渡,以减少矛盾冲突。可尝试改变过去统一的提前退休标准,根据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累计工龄的长短确定不同的提前退休时间。如以特殊工种累计工龄满4年为基准,累计工龄满4年可提前1年退休,累计满8年可提前2年退休,以此类推,但提前退休年龄最多不超过5年。相比传统的统一提前5年退休,这种以特殊工种累计工龄确定不同的提前退休时间,要公平合理。
其二,如何对“新人”进行补偿。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人”即是指自19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于“新人”与计划经济没有直接联系,参加工作之后完全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因此对“新人”应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事实上,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其实主要是针对“新人”而言的。“中人”尚可根据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工龄不同程度地享受提前退休政策,而“新人”只能享受特殊工种的高工资。因此,其所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新人”特殊工种的累计工龄,以“买断”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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