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计算机、互联网等新信息技术给人类交往和沟通媒介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改变了社会互动模式和社会运行方式,也必然带来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技术创新对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渠道和治理能力这些制度性层面的设置所能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利用互联网先进技术将各治理主体连接并整合为一个信息充分流动的有机整体,这是网络时代为公共治理和公共决策提供的新平台,这一平台具有双向赋权的特征。一方面,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互动型媒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为各治理主体提供了表达意见的平台,也为他们赢得了政治生活中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网络也可以形成更高效、直接和低成本的多主体参与渠道,公共权力机关可以将公众纳入行政监督、公共决策过程中来,使权力机关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赢得更高的支持和信任度。
目前,我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改善的作用,但是在如何有效进行“互联网+政府治理”领域还没有成熟的经验。“互联网+政府治理”不仅仅包括旨在提升服务效率的电子政务,更多地强调如何运用互联网畅通政府与公众间信息互通,进而提升决策科学性和政策支持度,同时能够完善体制外监督渠道,更准确地评估政府和官员的绩效。在这方面,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在先行先试。辽宁省纪委的“民心网”通过网络征集公众对官员和部门的绩效投诉和贪腐线索。山东省胶州市委组织部的“群众满意度测评APP”通过移动终端扩大政府绩效评估主体范围。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的“互联网+社情民意处置系统”整合本级政府所有民意采集平台,对接政府决策和执行部门,实施民意风险预警机制和办理监管机制。
目前技术创新用于优化治理绩效主要体现四个领域。
首先,大数据采集技术可以提供一个统一的民意采集处置平台。“互联网+政府治理”以信息双向流动为首要特征,大数据采集需要打破部门壁垒和信息封闭。如,有的地方整合了政府的“12345”热线和人大政协的接待窗口和受理平台,设立了独立的“民意调查中心”,手机上的“民意短信处理平台”“民意报送APP”以及常态化的“调查调研受理平台”等线上线下多个民意采集反馈平台,全方位采集民意诉求和动态。
其次,技术创新可以将更便捷高效的分析处理民意用于优化公共决策。大数据运用到政府管理中的意义不能停留于信息的采集,更重要的是信息的运用。有些地方的做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意反馈,采用民意项目联动和民意政企联动的方式。二是注重民意和政策制定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三,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大数据革命”具有信息预测功能,民意预警机制是民意处置系统非常有价值的环节。从民意中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妥善化解,从民意中及时发现可能酿成事端的隐患并有效消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最后,互联网+技术可以实现决策留痕、全方位多主体采集反馈信息,因而可以实现全流程、多主体监督和监管。有的地方政府创新了“互联网+政务新平台”,可整合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系统、审批系统、大数据分析监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等四个信息系统,从结构设置上完整地体现了技术创新对政府治理可能产生的积极变革。信息采集、全过程电子留痕、自动监察、多主体监管,大大提升了监督监管工作的效率。
从各地和各部门的技术创新实践可以看出,当下以互联网和大数据为主导的技术创新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治理革命。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可以为决策者解决决策信息不足和信息偏误的“信息困境”,进而提升决策能力和决策质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互联网是促进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我国实现有效、高效的“互联网+政府治理”还亟须解决几个机制性和认识层面上的问题。
其一,互联网时代以信息的流动、交互和共享为首要特征,以部门为主导的碎片化互联网+,既导致重复建设、公共资源浪费,也降低互联网+治理的效率。数据开放、政务公开和信息安全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紧张局面,需要平衡数据资源开放和政府信息安全的需求。政府机构需要重新思考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平台、公众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治理战略目标。为了更好地推动政府开放数据和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开发政府数据资源,可学习美国政府数据开放的多通道管理经验,并在学习过程中得到本土化的发展思路。
其二,互联网+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多主体治理,公众的有效参与是关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活动可按参与程度区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主动参与、被动咨询和告知,公众参与程度由高到低递减。以传统网站平台模式为依托的电子政务仅能起到告知、咨询的作用。而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为政府和公众之间实时互动沟通提供了技术支撑,公众主动参与公共政策议定、政府绩效监督和评价应该是新形势下创新公众参与模式的主要目标。技术创新可以扩大公共政策决策中的民意输入,进而提高决策质量。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和新型传感器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普及,产生了大量规模大、速度快、多样性、复杂性高的海量数据,数据的产生、采集、传输和分析出现了革命性的创新,为公共决策所必需的信息采集,尤其是民意采集提供了低成本、广覆盖的信息源。
其三,我们需要认识到技术创新无法取代制度创新。互联网+治理和大数据管理须以实体职能部门的流程再造和制度创新为基础。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国家互联网+战略出台后出现了“象征性采用”“虚假性创新”的现象,即引入了新的信息技术,但没有改造管理流程,把“互联网+治理”简单地等同于电子政务甚至是内部办公软件,没有产生预期的绩效回报。技术创新对政府治理提出了流程再造、制度创新的新要求,这是技术创新能否提高治理绩效的关键。
中国的发展面临经济增长和制度转型的双重要求。经济学家认为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是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制度转型也需要驱动力,改革开放40年,中国深化制度改革的着力点也发生了变化。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制度改革初期围绕着给制度要素松绑、提升制度绩效为主,以结构调整、职能精简为抓手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是过去几十年制度改革的重心。当下,改革已经经进入深水区,借助技术创新打破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啃硬骨头、打硬仗可以是新的改革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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