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民工子女群体存在的法律问题,人口学就人口迁移的变化规律进行了探讨;法学则从寻找解决对策的角度出发,在法律援助领域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了分析。相比而言,鲜有社会学家参与讨论。强调个体行动的法律社会学重视行动主体对社会情境和社会规范的参与和建构,认为行动主体不仅受到法律与规则的约束和规范,同时会影响和建构法律与规则。因此,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参与者,受到法律与规范约束的同时也有能力通过法律与规范实现自我保护。也就是说,在儿童法律权益保护领域中,儿童不应当仅仅被视为受到法律约束与庇护的被动参与者,还应被视为可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实践者。儿童的法律参与依靠法律教育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意识,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子女,应关注他们所受法律教育的情况、法律意识建构的情况及其在实践中自我保护的情况。
农村劳动力人口以个体为单位向城市流动,是亲子分离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而由此衍生出的留守儿童及其教育问题,更多地是多项制度的综合产物。问题凸显所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流动现象逐渐增多。就其得以转变的城市原因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开放初期突出的城乡文化差异正在弱化,社群之间的融合不断加强,这减少了迁入地居民的“心理排斥”;二是配套制度(如社会保险、农民工子弟学校)的不断完善消解了部分“制度排斥”,为流动人口家庭在城市的发展准备了条件。虽然这改善了随迁农民工子女的安全保护情况,但并不意味着他们的问题被彻底解决。随迁农民工子女与留守儿童一样,仍然面临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此,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研究,也将有利于对其所面临问题的解决。
围绕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法律问题本身进行研究,即研究留守儿童被侵权事件和犯罪情况。其一,留守儿童受侵害主要表现为人身安全、受教育权、健康权、发展权等受到侵害,如付玉明认为家庭暴力和性侵害为主的人身安全伤害占了很大比例。其二,留守儿童犯罪指由于监护人缺失所导致的留守儿童群体行为失范和越轨,如邬志辉与李静美等人的研究揭示留守儿童群体存在犯罪问题。当前学术界对农村留守儿童多持“问题化”的研究进路,存在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夸大化、标签化甚至污名化的倾向,把留守儿童等同于问题儿童。实际上,在留守儿童犯罪问题背后存在较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其中一个原因便是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不公平。教育不公平在这一群体身上不仅表现为区域间不平等(人口输出地主要为西部落后地区,输入地主要为东部发达地区),而且表现为城乡之间的不平等。面对这一困境,学界近年来建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学说,都以法律保护这一目标为导向,将重心放在了制度设置上,却往往忽视了法律教育可能起到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方案研究,主要从司法救济和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进行探讨,即留守儿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保护。将未成年人视作法律保护对象、被研究对象有一定的科学性,但这一研究范式不应当忽略作为行为主体的儿童的维度,即其在法律保护中的自我建构和成长。既有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研究主要侧重于外部塑造,即国家机关的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第一,在立法层面,潘然、陆士桢等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对监护人缺失、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等做了大量研究;周艳波与曹培忠从过程论角度出发,指出家庭保护屏障的缺失、学校保护的片面性、法律救济的有限性等问题严重制约留守儿童权利保障体系的建立。这些研究发现,针对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有必要建立专门法规体系,涉及留守儿童福利服务的相关社会保障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二,在执法层面,以马丽亚、杜娟为代表的法学以及社会保障领域学者认为,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物质基础,且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法律保护本应当是底线保护,从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来看,自我保护应当是社会行为的先决条件,也是个体在社会行动中最基本的保障。从外部保护来看,法律保护应当是继家庭保护、政府保护之后的底线保护措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以农民工子女为主体进行研究,探索农民工子女在以“社会法”和“国家法”为核心的法治教育中的主体性作用,目的在于突出儿童在建构法律保护中的地位,打破以往既有研究中将其视为被动客体的局面。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应当结合其户籍所在地、父母外出经常居住地的政府机关与社会组织进行研究,以揭示农民工子女参与法治教育、建构权益保护意识的新路径。
关于留守儿童教育的两种选择(留守与随迁),不仅是农民工家庭微观层面理性选择的结果,也是宏观制度与文化层面的产物。在维护儿童教育权利这一前提下,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受到不同具体政策的影响,因此较易借此观察两个群体法律意识差异的原因,尤其可为探索儿童在法律参与中的主体地位提供经验证据。同时,笔者尝试将这一内部分化的两个群体放置于区域一体化这一理论框架下,并结合区域内部政策与文化差异,在给予统一的理论依据与导向的前提下,强化儿童作为行动主体的观念,呼吁通过法治教育实现其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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