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的历史阶段,“服务是政府职能的必然选择”。公共服务精神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最高精神追求,为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存在价值提供根本的精神导向。
目前,我国公务员公共服务精神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公务员“公仆意识”淡化,公共服务精神缺失,将手中的“公共权力”市场化;责任意识淡化,强调行政责任,淡化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缺乏公平公正的服务精神。基于佩里和怀斯提出的公共服务动机理论的三个基本假设,我们可以从新的视角理解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通过强化公务员内在激励和注重外在激励的内在性,激发他们公共服务内在动力。
强化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内在激励,要做到内在激励的外在性。这就要求做到几种关系的和谐:一是个人特性与组织或岗位的和谐,提高“个人—组织”(岗位) 的匹配度。公共组织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内在激励方式,如使命激励、胜任感激励、精神激励、声誉激励、自主性质的授权激励等,以提高公共服务动机与内在激励方式的匹配程度。
二是公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与工作特征两者的和谐一致。新时期的社会治理,是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的过程。各治理主体之间,已经不是施恩与受惠、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而是各工作人员与管理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在工作中,工作人员会对管理者权威的接受程度下降,而要求积极参与组织的决策与管理事务。
三是人存在“三重结构”间的和谐。人是复杂的综合体,人的物理存在、精神存在和道德存在决定了人有着对立的倾向和冲动。人只有将这些对立的倾向和冲动协调起来才能成为完整的人。人的生理需求会反映到人的心理上从而转化为人的精神存在,人的道德存在也会通过人的心理而转化成人的精神存在。良心是道德存在的最高形式,公共管理过程中也要会巧妙地利用“良心之用”。
公共选择理论的前提是“经济人”假设,而公共服务动机正是对公共选择理论的批判与反思。“道德经济人”是我国服务型政府治理模式下公务员的理想人性假设,“道德经济人”行政人格是独立型行政人格的外在表现,是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伦理角色定位。我们说良心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它作为道德升华而达到的一种境界是不需要以其他因素的支持作为它的存在前提的。加强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外部控制机制建设,以实现他律。强化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以实现自律。可以将公共管理这一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所拥有的服务精神转化为自我的道德信念和行为标准,即作为制度力量、体系结构力量的服务精神和原则转化为个人的道德力量。这样一来,公共管理行为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职业行为,而是发生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中的道德行为。
激发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内在动力的同时,也要注重外在激励的内在性。公共服务动机影响个人绩效,组织承诺也会影响个人满意度。虽然影响个人绩效的因素很多,且公共服务动机与个人绩效的关系间存在一些中介因素,但是来自组织的激励要素不可忽视。组织承诺是指组织承诺的感情维度,即组织成员被卷入组织、参与组织社会交往的程度,它包括价值目标认同、员工自豪感以及为了组织的利益自愿对组织作出牺牲和贡献等成分,表现为员工在组织目标下忠诚努力地工作。
“公共性”和“利他性”是公共服务精神及公共服务动机的共同点。公共服务精神的内涵中又“呼唤”公共伦理精神,是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处于建构合作治理体系的需要。新时期我国提出构建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要建设一支具有公共服务精神的现代公务员队伍。公共服务精神是我国服务型政府确立价值取向的基本依据,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时进行评价、判断和选择的标准。塑造公务员公务服务精神,一方面,要从“修身”开始,加强自律,注重其主观世界的改造,提升自身素质,巩固和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在工作中要树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形象,公务员应实现“三个转变”:一是转变权力观念,做到权为民所用。二是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情为民所系。三是转变运作机制,做到利为民所谋。另一方面,要强调和完善各种组织制度,包括依法行政制度、行政公开制度、责任制度和竞争激励制度,强化公务员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构建公共伦理,发挥公共伦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使公共伦理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逐渐从政府主导向社会推动、政府决定向社会选择以及政府建设向社会孕育转变,进而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作用走出公共伦理建设和作用发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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