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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大力度规范地方债

字号+ 作者:小鹰 来源: 2018-01-26

近期,财政部对外通报,部分省市查实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还依法依规对多名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等不同程度处...

近期,财政部对外通报,部分省市查实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还依法依规对多名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给予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等不同程度处分。这有助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依法依规管理地方债务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为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举债开了“前门”,标志着我国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迈入法治化轨道。随后,《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颁布施行,从而为依法依规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锁定并置换存量政府债务、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建立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机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等构建了涵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全流程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形成了依法依规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格局。
 
  据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余额27.33万亿元,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水平;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32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警戒线。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个别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由此导致的风险不容忽视。
 
  开了“前门”后须完全堵上“后门”
 
  这种风险,来源于仍有个别地方政府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而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其实,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现象早在《预算法》修订之前就已有之。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地方政府常常规避此项法律规定,采取变通形式大量举债,两次举债高峰期分别发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和本世纪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客观而言,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变相举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为地方政府通过大规模投资扩大内需、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累积了不少风险隐患。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地方融资平台数量大幅增长,融资平台甚至出现在本来财政承受能力就弱的基层地方,以融资平台债为标志的地方债增长迅速、规模庞大。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金融危机的后续影响依然存在,前期累积下来的地方债,大都进入了偿债密集期,债务风险骤增。为了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新《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并置换存量政府债务。不过,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开了“前门”后,但还是有个别地方政府以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也就是,开了“前门”后,“后门”仍未完全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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