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我们党审时度势,结合我国农村的历史与现实,对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作出的重要论断,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自治、法治、德治”是新时代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三者高度统一、有机联系。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社会治理的基础,关系到农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认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农村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村民自治也应当有新的内涵。因此,应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水平,激发村民自治组织的活力。法治是维护农村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农村地区的体现。农村法治应当注意特殊的文化背景,提高村民自治群体和个人的法治意识,要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建设,加大农村法治宣传力度,完善法制工作机制。德治是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柔性力量,是介于国家权威和村民自治之间的必要补充力量,能够有效促进法治和自治的相互推动。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特别是发挥新乡贤在农村治理中的示范引领和道德教化功能,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与氛围,使广大农村变得更加和谐、更加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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